宠物运输过程中死亡,应该由谁担责?近日,记者从成都龙泉驿法院获悉一起案件。市民委托他人运输宠物,不料宠物死亡。法院判决承运实际履行人担责80%,赔偿2万余元。
2024年10月31日,原告郑某甲委托第三人安排将其宠物狗从合肥运回四川绵阳。第三人联系被告郑某乙,商定运输费用为合肥至成都700元、成都至绵阳260元。郑某乙随后委托方某负责成都至绵阳段运输,费用260元,并特别告知其接到宠物狗后需将其从航空箱取出,安置于寄养笼并补充水和食物。
原告提交的视频显示,宠物狗从淮南出发时状态正常。
根据法院公布的时间线,10月31日19时飞机起飞,当天21时40分许宠物狗空运抵达成都。11月1日0时45分,方某拍摄视频显示宠物狗状态正常。后他又派人将宠物狗运送至成都某村党群服务中心停车场,未按照指示将宠物狗移出航空箱并提供水和食物。
11月1日上午8时40分许,方某发现宠物狗已死亡。视频显示宠物狗死亡时仍在航空箱内,且宠物槽内没有水和食物。当日下午宠物狗检查结果显示,未检出犬瘟、细小、冠状等传染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某作为承运环节的实际履行人,未按照郑某明确指示将宠物狗移出航空箱并提供水和食物,未尽到妥善照管义务,存在过错。
被告郑某乙在宠物狗运输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证据表明方某以宠某达公司名义承运,故被告公司不担责。
原告郑某甲作为案涉宠物狗的所有权人,在委托他人运输宠物狗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动物检疫,存在过错。
对案涉宠物狗的死亡,方某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自身负次要责任,确定被告方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20%。最后判决被告方某赔偿原告郑某甲损失22608元。
法官介绍,宠物所有人或饲养人应当在运输前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并对宠物在运输前是否正常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就会依照己方过错对危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安置地点等内容履行自身义务,同时在运输前合理期间提醒托运人办理相关手续,在托运人未提供检疫证明时应当拒绝承运。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亦需根据宠物的具体情况调整运输环境,履行对托运宠物的看护照料义务以及对宠物生命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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