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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2026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6-4-3 9:34:33 浏览:3039次

近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农牧发〔2026〕2号)要求,制定《2026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具体内容如下。

2026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切实做好2026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农牧发〔2026〕2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四价灭活疫苗免疫或禽流感(H5+H7)四价DNA疫苗。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免疫的出口家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报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报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报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甘孜州和阿坝州继续实施全域免疫,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所有种畜禁止免疫。其他市(州)禁止实施动物布鲁氏菌病免疫。

包虫病:在包虫病流行县(市),对羊进行免疫。甘孜州、阿坝州可根据日常监测情况,使用5倍剂量的羊棘球蚴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对全部或部分牦牛进行免疫。

(二)地方计划免疫病种和范围

各地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牛副伤寒、牛出败等疫病实施计划免疫。

三、疫苗种类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四价灭活疫苗、禽流感(H5+H7)四价DNA疫苗。

(二)口蹄疫。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病毒样颗粒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3B蛋白表位缺失灭活疫苗、牛口蹄疫病毒O型-A型二价病毒样颗粒疫苗、猪口蹄疫病毒O型、A型二价病毒样颗粒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包虫病。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

(五)布鲁氏菌病。布病活疫苗。

(六)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牛副伤寒、牛出败等疫疫。使用国家批准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实施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的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履行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可追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疫苗质量抽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监督和疫苗免疫效果评估。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免疫实施方案。各地可根据本计划,结合防控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全面落实“先打后补”。按照《四川省畜禽规模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川农发〔2024〕11号)要求,各地要加大“先打后补”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简化手续,做好日常监测,严禁对符合标准的规模养殖场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三)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建立疫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领发、使用、报废等环节管理,规范建立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强化冷链设施设备保障,确保疫苗质量,降低耗损,杜绝浪费。

(四)组织技术培训。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动物防疫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养殖场(户)、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指导。

(五)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养殖场户要规范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信息与畜禽标识信息一致。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关键信息。

(六)落实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苗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逐级报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抄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估,及时掌握免疫效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抽查监测结果可作为养殖场(户)免疫抗体检测结果使用。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强化经费保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和省级动物疫病防控资金,各地可统筹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先打后补”、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工作。其中,省级与21个市(州)联合招标采购的疫苗费用由省级和21个市(州)本级支付。开展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狂犬病、羊痘、炭疽、牛副伤寒、牛出败等地方计划免疫的经费,可从强制免疫补助结余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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