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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有关条款比较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时间:2018-10-19 10:18:08 浏览:7567次
    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2018年10月9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 号),对两个规程进行了修订。本文围绕此次修订,重点对新旧规程的区别等事项进行了梳理,以期为基层动物检疫人员依法履行动物检疫提供参考。
    一、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与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8〕9 号的区别。
    检疫对象
    旧: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新: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释义:由原来的6种检疫对象变为7种检疫对象,新增“非洲猪瘟”检疫病种。
    检查内容
    旧:4.3.2.3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新:4.3.2.3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共济失调、步态僵直、呼吸困难或其他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等症状的;或出现无症状突然死亡的,怀疑感染非洲猪瘟。
    释义:添加怀疑感染“非洲猪瘟”的临床症状,原4.3.2.3 项后移为4.3.2.4,以此类推,4.3.1 检查方法中原包含6小项变为7小项。
    旧: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新:4.4.2 实验室检测须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释义:2018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提出的“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出具”,此处修改与2号公告内容做好衔接。
    检查结果处理
    旧: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新:5.2.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释义:原《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改为《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
    旧: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新: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处理。
    释义:原文中《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改为《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二、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与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8〕9 号的区别
    检疫对象
    旧: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新: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释义:由原来的13种检疫对象变为14种检疫对象,新增“非洲猪瘟”检疫病种。
    宰前检查
    旧: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新:6.2.2.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释义:限制移动的病种由原来的4种等改为5种等,新增“非洲猪瘟”限制移动病种;《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改为《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
    旧: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新: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释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改为《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旧: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新:6.2.2.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释义: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改为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旧: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新:6.2.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释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改为《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同步检疫
    旧:7.2.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新:7.2.4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显著肿胀、淤血、颜色变暗、质地变脆、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释义:根据非洲猪瘟病理特征,完善有关脏器的临床病变特征。
    旧:7.2.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新:7.2.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增大、水肿、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释义:根据非洲猪瘟病理特征,完善有关脏器的临床病变特征。
    旧: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新:7.6.2.1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释义:随着旧的6.2.2.2改变这里的也改变为新6.2.2.2。
    旧: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新:7.6.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释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改为《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旧:7.6.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新:7.6.3 监督场( 厂、 点 )方做好检出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释义:完善语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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