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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畜牧法3月1日起施行:完善用地政策、保护养殖户合法权益播报文章
来源:北京冠领律所官方帐号 时间:2023-5-19 9:03:57 浏览:550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完善畜禽养殖用地政策,保护养殖户合法权益方面作出规定,对养殖场拆迁、禁养关停中简单片面“一刀切”,侵害养殖户合法权益的情况有一定约束。下面就来看看新畜牧法在这些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一、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兴建永久性建筑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土地管理法办理。

    养殖用地是畜牧业的基本要素,也是当前最突出的制约发展因素。新修订的畜牧法在原先用地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用地保障。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二、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畜牧法在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方面有一定限制,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这意味着在农村选址建设养殖场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违反规定私搭乱建,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建设。

    三、保护养殖户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畜牧法就支持带动养殖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也作出具体规定,对一些地方限制养殖户发展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在法律上明确予以纠正。其中第四十七条中有规定:“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通知中明确强调:“各地要加强制度建设,对于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畜禽养殖场户的行为,建立健全惩处措施;对于确需清退的养殖场户,完善相应的补偿机制。”也就说是,畜禽养殖不该禁的不能禁,拆迁也要合理补偿,这对养殖户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

    畜牧法明确了国家对养殖业的鼓励与扶持,保护养殖户合法权益,对假借“养殖场污染严重”或是“环保”等借口,责令养殖户限期拆除,一分不补偿的情况有明显禁止意义。当然广大养殖户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开展养殖工作,这时如果再遇到侵权行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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